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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卡"职工能上生育险 生育津贴将按月发个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19日 09:56
汤慧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对外发布《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对2005年本市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首次进行完善,其中明确规定,持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俗称“绿卡”)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据了解,原来政策规定的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昨天发布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据介绍,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经覆盖10.8万个单位,261万职工。2006年为71896人次支付了生育待遇,其中包括生育了15925个孩子。目前人均生育费用为19281元。

    【其他变化】

    手续方便:

    拿着医保手册就可以结算费用

    《通知》规定,如果没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拿着《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而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只要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就可以;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可以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避免克扣:

    生育津贴将按月全额发给个人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为妥善解决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问题,《通知》还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支付明确:

    三种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通知》规定,在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而此前,这些费用支付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标准提高:

    产前检查费限额增加200元

    《通知》还将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200元调至1400元;提高了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200-400元。

    此外按照原来规定: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超过1000ml或血红蛋白低于6g/dl纳入了按项目付费范围。而此次规定,降低了纳入按项目付费的门槛,将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超过800ml或血红蛋白低于8g/dl纳入了按项目付费范围。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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