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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省直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移交沈阳市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28日 09:27
    从2007年1月1日起,约1.3万省直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将移交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接续、管理。

    昨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外公布了这一信息。养老保险关系移交后的省直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要多缴纳40多元的养老保险费。

    “主要是为了完善省直属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等。”省社保局省直企业处副处长杨桂荣告诉记者,大部分省直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所属地都在沈阳市,总计在1.3万人左右,在其他城市的只有几十人,省社保局已经单独通知。此次转移并不影响已经退休的1500多省直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对于按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的退休人员,2007年1月1日起移交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杨桂荣介绍,参加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的退休人员,转移前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相关信息,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查询。

    杨桂荣介绍,目前辽宁省在岗社会月平均工资在1444元,而沈阳市的则是1658元。“按照缴费比例为月社平工资的20%计算,移交后每月多缴费40多元。”多缴纳多得钱,对这些人来说还是划算的。

    “原来参保人员缴费是到省地税局统一缴纳,移交后可以通过银行等方式缴纳。”

    杨桂荣还表示,移交后的省直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有沈阳市目前的所有相关优惠政策,比如4050和公益性岗位等,而在此前是不享有的。

    省社保局通过本报特别提醒,办理养老保险接续关系的时间是有期限的,从2007年1月1日到5月31日,此段期间办理免收滞纳金。

    逾期办理的,将按沈阳市滞纳金征收办法执行,即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滞纳金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第四个月1日起(含欠费当月)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移交手续这样办 

    第一步自明年1月1日起,在省直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持户口本、身份证、缴费凭证到各自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省直企业处、同方劳动保障代理有限公司、北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领取退休人员个人档案,申报单办理转移手续,同时领取《省本级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移交沈阳市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第二步参加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沈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接续关系。

    第三步在到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办理接续关系时,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省本级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移交沈阳市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到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个体保险处,按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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