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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时效为由保险公司不理赔 法院认定有违诚信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16日 09:03
    福建某财产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杨某某的索赔超过时效为由,长达5年多一直坚持不理赔。双方为此打了长时间的官司。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支持了杨某某的索赔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16.8万元。

    投保车发生车祸后索要保险理赔款受阻

     1998年10月4日,杨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投保期间,由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时,与邱某某所有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两名驾驶员同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1999年,邱某某等人以杨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向惠安县法院起诉,索赔经济损失26万多元。2001年,惠安县法院审结该案,并委托福清市法院代为执行。

    杨某某在执行期间阐明其车辆在福建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要求先执行保险理赔款。为此,福清市法院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此事,但该保险公司以杨某某没有提出书面理赔要求为由拒绝理赔。福清市法院为此作出了冻结并提取该保险赔偿金的裁定,但仍无法执行,此案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保险公司:索赔已超过时效

    杨某某随后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的索赔已超过时效,该公司不必理赔。

    福清市法院经认真研究相关保险条款,并结合生活常理及惠安县法院委托执行的情况,认定杨某某及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家属从未放弃过对本案讼争的保险理赔款所主张的权利,并一直通过有权机关提出理赔要求。

    法院:以此理由拖延并拒付有违诚信原则

    据此,福清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讲求诚信,恪守诺言,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关赔付义务。其以投保人索赔已过时效为由拖延并拒绝理赔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险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8万元。

    宣判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福建晚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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