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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须厘清"政策"与"商业"界限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28日 09:53
张兰
    “提及农业保险,无论是保险业界还是农业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对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认识,使得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扶持手段难以到位,影响了农业保险作用的正常发挥。”

    日前,一位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直言不讳地表明他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的“基本观点”。而有关农业保险这个单一话题的多次采访经历也使记者相信,与这位专家持同样看法的业界人士不在少数。随着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生产的意识也日益深入人心,然而对于究竟如何科学界定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体系,至今在我国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农业保险是一个概念体系

    “实际上,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概念体系,不仅农业保险不同于普通的产寿险,就是在农业保险内部,不同种类的农业保险也因其特殊性而在成本核算、风险控制、保费管理和再保险方面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对于农业保险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而言的农业保险,是指与农业相关的各种保险的总称,农民保险和农村保险都包含在其中。而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专为农业和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由于狭义农业保险的概念更为清晰和准确,加之多年的保险实践中也对农业保险的定义形成了如此共识,因而通常而言的农业保险多为狭义的理解。据专家介绍,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林木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

    政策性农险和商业农险的界限

    “具体到将要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等规范制度建设层面而言,则更加有必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农业保险’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庹国柱教授告诉记者,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在经营目标、发展动力、盈利能力、外部性和强制程度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农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能盈利,而商业农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

    此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经营。而商业农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埋单”,通常包含着只有通过政府行为才能协调开展的工作,如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户信贷资金发放、农产品出口价格补贴、农业救灾、农业生产调整等农业保护措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商业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埋单”,通常通过市场机制就能较好地运作。

    在盈利能力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而商业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在外部性上,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则不明显。

    更为关键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强制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如果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不按规定投保,就不能得到信贷资金或其他惠农政策支持,出灾后不能享受政府救济,不享受政府价格补贴,不能从政府的生产结构调整中得到优惠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为农民的广泛参与提供了利益诱导机制,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农业再保险至关重要

    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中国人保财险吉林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短时间内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这使得保险公司不能通过集合大量标的来分散农业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就越集中,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就越大。”

    正是由于单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巨灾损失,因而“农业再保险”自然也成了农业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环节。据了解,很多国家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了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风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而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制度显然是一个“短板”,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大,也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从而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时畏首畏尾。

    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首先应当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组织。“可以由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再保险机制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额补贴的方式补贴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亏损。”一位农业保险公司的高管如是建议。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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