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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应先考虑调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04日 11:04
苏微佳
    记者日前获悉,发生保险纠纷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及时进行干预和引导,保险公司应当将接受调解作为首要义务,调解不成,可继续寻求包括司法途径在内的其他途径解决。

    据了解,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自2004年9月成立以来,共受理调解申请76起,进入调解程序的52起,调解成功41起。其中,占据前三位的合同纠纷分别是理赔争议、代理人误导以及代签名问题,其他还有如实告知、服务、退保等问题。去年,凭借资本市场的良好表现,诸如夸大投资收益等传统合同纠纷的“老大难”问题得以缓解,但代理人销售误导、合同认知差异等行业共性问题仍然突出。更多情况下,保险公司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险纠纷,但这样即便赢得了诉讼,也会付出失去客户信任的代价。

    对此,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认为,保险合同大多是由保险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双方经常会因条款解释上的偏差而产生纠纷。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而言,人民调解机制具有快捷、便利和成本小的优势,双方能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解决合同纠纷。即便双方没有达成调解,还能够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上海市保监局局长孙国栋也特别提出,在客户提出调解意向后,保险公司应当将接受调解作为首要义务。今后,对于拒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公司,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将及时进行干预和引导,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此外,保险公司必须积极支持调解员的工作,为其创造必要条件以及提供必要方便。

    目前,全市有44家保险公司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这些调解员不仅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而且能正确处理行业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表示,现在不少保险公司负责人采取抽身事外的态度,常把矛盾纠纷归咎于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而没有加强对代理人的治理工作。实际上,规范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能将纠纷防治的关口前移,从而减轻事后的调解压力。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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