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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不保险" 车辆停丢了保险公司拒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12日 10:58
    广州市机动车辆日益增多,有限的停车场所已不能满足广大车主的停车需求。交通捅挤、堵塞、停车场车位紧张、车辆被盗防不慎防,保险索赔维权道路漫长……随着有车一族的庞大,烦恼也接踵而至。陈先生最近就碰上了一桩这样的倒霉事,丢了车保险公司不赔,诉到法院又输了官司。

    车辆停路边,小偷顺手牵

    陈先生于2004年12月份为其购买的爱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交付保费3000余元。保险公司向其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上载明承保车辆的“必须停放在有人看管并能提供停车证明的停车场所发生的盗窃事故,保险公司方能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7月28日,陈先生将其车辆开回家,因停车位不够,陈先生遂将车辆停放于广州市工业大道某花园的路边。次日早晨,陈先生发现该车被盗,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

    索赔申请被拒,业主诉至法院

    至2005年11月10日,被盗车辆仍未找回,陈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陈先生未能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现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上述条款属免除其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未能向陈先生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无效,遂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2400元。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陈先生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的特别约定栏载明“该车必须停放在有人看管并能提供停车证明的停车场所发生的盗窃事故,我司方能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保单重要提示处也明示告知“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遗漏的,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等内容,上述内容条款明确,并无歧义,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陈先生未能依约将上述小客车停放在有人看管并能提供停车证明的停车场所,导致车辆被盗窃,保险公司依约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此提醒各位车主买了保险要细看保险条款,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可能不保险。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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