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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做出回应 交强险无责赔付有直接法律依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14日 08:07
    6月中旬,中国保监会针对李滨的建议作出回应,否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保监会称,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条例》第21条与第23条的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保监会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在价值追求、制度设计、运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最后,保监会在回函表示,如李滨对现行规定有意见,建议其向立法机关反映。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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