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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佣金税前扣除规定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22日 10:32
李国栋 何道成

    三、调整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三种调整方案:

    (一)方案一:现行手续费扣除办法维持不变,仅调整佣金扣除办法,以当年全部实收保费为基数,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1.修改内容:对佣金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数由现行的保单有效期内的收取的保费,改为当年公司全部实收保费,扣除的比例则根据几大保险公司过去三年的经验数据进行测算确定。同时,考虑到新设立保险公司由于首年新单占比很高,支付的佣金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相应较高(一般而言,对期交保单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比例逐年降低,一般首年比例可能高达20-30%,三年后的比例则降低为3%以下),新政策出台后可能会影响新设立公司的发展,我们建议允许其在开业一定期限内(比如5年)对超过比例部分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方案优点:第一,这一方案直接以当年全部实收保费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不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企业操作简单,也便于税务机关监管;第二,扣除比例是根据前五大保险公司过去三年的经验数据测算换算得来的,新政策实施后不会减少税收收入;第三,现行手续费扣除政策在2003年出台,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很多问题,现在维持不变有利于政策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方案缺点:对佣金、手续费这一均属于保险公司支付给中间人的代理费项目,分别以不同的文件和比例进行规定,不尽科学。

    (二)方案二:修改现行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规定,将佣金、手续费合并,统一以全部实收保费为基数,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1.修改内容:修改现行关于佣金、手续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对佣金、手续费不作区分,统一以当年全部实收保费为基数,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扣除比例的测算确定方法和对新设立保险公司允许一定期限内结转的办法同方案一。

    2.方案优点:第一,此方案将佣金和手续费统一按照全部实收保费的一定比例扣除,计算方法科学、简单,不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企业操作简便,税务易于监管;第二,扣除比例是根据前五大保险公司过去三年的经验数据测算换算得来的,新政策实施后不会减少税收收入。

    3.方案缺点:将佣金、手续费合并并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扣除,比例测算的准确性存在一定风险。

    (三)方案三:手续费扣除规定维持不变,仅对佣金扣除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行改进

    1.修改内容:手续费税前扣除规定维持不变,对佣金税前扣除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行改进,并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第一步:计算当年可用佣金扣除限额。

    当年可用佣金扣除限额=当年新单增加的可用佣金-退保保单减少的可用佣金+上年结余结转的可用佣金

    当年新单增加的可用佣金=(趸交新单保单+期交新单首年保费×缴费年期数)×5%

    保单退保减少的可用佣金=退保保单年期交保费×尚未缴费年期数×5%

    第二步:计算当年佣金税前扣除额

    如果当年实际佣金支出大于可用佣金扣除限额,则对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对差额作为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2.方案缺点:这一方案只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对计算方法作了微调改进,虽然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基本稳定,但存在一些缺点,政策本身仍然不够科学合理。第一,新规定出台后,为测算上年佣金结余数,需按此规定对以前年度逐年进行追溯计算,过程复杂;第二,新规定对新单可用佣金的计算,无论是按险种计算还是按年期计算,公司都需要填列大量的数据,增加公司纳税成本;最后,要计算保单退保减少的可用佣金,需要逐单核实计算,这对于每年退保支出高达几亿甚至几十亿的大中型保险公司来说,工作量极其巨大,企业无法操作,税务机关也难以有效监管。(作者介绍:李国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何道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来源: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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