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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猝死 房贷险却不保赔对吗?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13日 07:42
    案情回顾:

    张某去年初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的某处房产,总价人民币122万元,商业贷款人民币70万元。张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强制要求缴纳一份“房贷险”,于是便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张某系被保险人,银行为受益人,保险期限自2006年至2026年。去年9月,张某在打羽毛球时不慎摔倒,倒地后昏迷,后经人送至上海市某医院,经全力抢救仍不幸死亡。医院证明张某系运动时发生的意外死亡。2007年5月,张某父母二人诉该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观点:

    原告张某父母认为:

    张某的死亡系“猝死”,即等于意外伤害,且经医院证明被保险人是运动时发生的意外死亡,故按照双方签订的《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的合同约定:“还贷保证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房贷险”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

    《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规定中所指“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虽然“猝死”含有不可预料和突然性等特征,但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故本质上张某为疾病死亡,而不等同于“外来的致害物”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张民、卢杏英在被保险人张某死亡1年后才向保险人报案,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张某“猝死”的真实死因无法查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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