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企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8年06月16日 08: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石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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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规范业务、财务管理办法,昨日中国保监会向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该通知规定,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下述三种方法的任何一种,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该通知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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