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2008年08月29日 11:20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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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在审议中建议,本次保险法的修订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当事人权责并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改变投保容易理赔难局面,防范保险市场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日前,辜胜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上述观点。

    法律修订的系统性

    和前瞻性并重

    辜胜阻表示,此次对保险法是系统性的修订,应借鉴外国保险法的经验,吸收现在的成熟经验,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他以巨灾保险的探索举例:根据国外的经验,保险化解巨灾风险的作用明显,但是我国自然灾害中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这次保险法修订的过程中,人大财经委也提出了设立巨灾保险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化解巨灾风险的途径,并在保险法中有所体现。

    但另一方面,辜胜阻同样认为,法律修订也要考虑前瞻性,比如为金融保险业综合性经营留下法律空间很有必要。

    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

    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

    保险法应建立在公平和公正基础上,如何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重点和难点。

    辜胜阻说,保险法的修订需要防止保险人权利滥用,强化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改变其在保险合同订立、保险金赔付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保险法的修订需要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并明确他们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要针对当前的现实,更加重视并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他强调,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将“近因原则”写入保险法既可以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逃避合同义务;又可以阻止无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是明确当事人权责和解决理赔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推进保险业市场化

    和防控保险市场风险并重

    这次法律修订在保险业市场化方面适应了新的要求,如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这是保险业市场化的两个重要方向。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截至2007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2.7万亿元,占GDP的11%左右,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股市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辜胜阻介绍,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业务范围的突破,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规模还将继续扩大,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也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这次修订就在防控风险方面增设了很多规定。

    资金的融通

    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并重

    当前,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如果保险融通大量资金,但是不能保值增值,保险就会失去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这就是这次保险法修订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一定拓展的原因。

    辜胜阻表示,保险市场和股市、楼市存在一定的互为消长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就是股市低迷以后,老百姓对保险市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保险业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就需要更好地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可以为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保障。

    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

    和退出机制并重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步伐加快,保险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竞争日益加剧,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竞争不太充分的状态正在逐步改变,市场淘汰率也将会不断升高。辜胜阻认为,这对疏通保险市场的出口,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出了要求,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这次法律的修订建立完善了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增加了撤销并依法及时清算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偿付能力低于相关标准保险公司的条款。辜胜阻认为,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改善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公司的高管人员也有了严格的规定。

    政府外部监管

    和行业内部自律并重

    这次修订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要高度重视。

    在对从业人员监管方面,规定从业者如果违法违规,要取消任职资格、实行市场禁入。同时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规范。

    “修订草案对保险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责以及保险监督机构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增强保险市场的自我管治能力,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中介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自律的完备的监管和自律的体系。”辜胜阻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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