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8〕75号
各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会实际,就其中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资金余额应于取消之日前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各局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三、对不按照通知规定,继续收取上述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