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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与浦银安盛基金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审查终结

2019年03月15日 08:42    来源: 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李惠敏)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银河证券与浦银安盛基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已审查终结,最终法院驳回申请人银河证券的申请。

  裁定书显示,2017年6月28日,以浦银安盛为逆回购交易商、银河证券为正回购交易商,在上交所系统中通过申报、系统确认以及生成成交数据,形成一笔成交编号为687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体情况为:借款金额为4275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7年7月12日,约定到期利息为85265.75元,该交易到期出现了未还款情况。

  2018年5月16日,浦银安盛基金作为申请人依据其曾于2015年2月27日签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第十八条,以银河证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银河证券公司偿还融资款及融资利息等。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仲裁案件。

  但银河证券申请称,浦银安盛基金于2015年2月27日签署的《主协议》是代其管理的理财产品"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所签署,浦银安盛基金并非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定浦银安盛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签署的《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银河证券公司与浦银安盛公司不生效力。

  最终法院认为,申请人银河证券提出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均不属于法定事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申请人中国银河(60188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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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与浦银安盛基金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审查终结

2019-03-15 08:42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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