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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输了”“仲裁裁决撤销申请” 华理创投基金“后脚”六项违规收警示函:侵占基金财产、将他人财产混同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等

2020年08月03日 14:53    来源: 和讯网     林婧

  前脚刚“输了”“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理创投基金)后脚即收警示函。“侵占基金财产”、“将公司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华理创投基金六大违规行为被公之于众。

  六项违规 收证监局警示函

  近日,大连证监局发布了一则监管措施公告,即《关于对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该决定显示,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六项违规。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侵占基金财产、将公司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未按协议约定对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进行估值、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信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和不准确等情形”,上述决定显示。

  (来源:证监会)

  大连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大连证监局表示,决定对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刚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华理创投基金收警示函前几天,其提交的“仲裁裁决撤销申请”刚被法院驳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基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2民特82号显示,“申请人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基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据上述裁定书,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称,一、请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号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号仲裁裁决: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范基俊201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12000元。2017年9月1日,范基俊入职到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0月31日,范基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范基俊201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大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号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在案为凭。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本案仲裁申请人范基俊提供的被申请人住所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一致。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仲裁被申请人送达后,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开庭通知书,符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对于申请人认为仲裁阶段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申请人现提出仲裁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均属于对案件事实提出的异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不予审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上,申请人无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华理创投(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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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14:53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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