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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前基金经理李险峰涉“老鼠仓” 二审上诉被驳回

2020年11月18日 16:20    来源: 和讯基金    

  11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李险峰院公布一份判决,揭开了广发基金前任基金经理李险峰“老鼠仓”事件。

  

  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先后担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李险峰管理公司部分年金产品;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险峰管理广发新经济基金;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险峰管理广发小盘基金。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李险峰将其管理的年金、广发小盘(162703)成长混合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基金产品中的多支股票交易信息多次透露给张某(另案处理),暗示张某交易相应股票。张某使用王某、徐某的个人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数二十余支。2017年6月5日,李险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重庆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险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险峰与涉案账户之间无利益关联,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险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李险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证言不属实,二人交流的信息并不属于“未公开信息”,以趋同率作为证据对其定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二审,重庆一中院维持原判,关于上诉人李险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证言不属实,二人交流的信息不属于“未公开信息”,以趋同率作为证据对其定罪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张某的证言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李险峰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法律部提供的趋同股票数、趋同股票占比、趋同金额、趋同金额占比等数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在李险峰管理广发基金的期间,即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张某控制的股票账户与李险峰相关交易指令趋同股票数占比44.44%到71.43%不等,趋同金额占比48.16%到63.16%不等,且趋同度明显高于李险峰未管理广发基金期间。

  故根据时间的跨度、趋同交易股票的数量、金额、占比,结合张某的证言、李险峰的供述,足以认定李险峰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然而,李险峰管理的一只基金可能大家并不陌生。公开资料显示,李险峰管理的基金一共有两只,一只是广发新经济,其任职回报率为14.72%,期间横跨了2015年上半年的大牛市。其管理的另一只广发小盘成长逾两年,任职回报率为-48.17%,基金净值几近腰斩。更有意思的是,其后继者刘格菘却凭借广发小盘成长一战成名,任期回报超150%。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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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前基金经理李险峰涉“老鼠仓” 二审上诉被驳回

2020-11-18 16:20 来源:和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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