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富财富基金被暂停销售业务12个月 营业场所无人办公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显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富财富基金)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作出暂停久富财富基金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久富财富基金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基金销售(凭许可经营)。公司股东为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巴索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29)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暂停你公司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2020〕484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21-50121219)。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公司作出正式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上海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