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肯国际投资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承诺保本及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对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肯国际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洛肯国际投资存在以下3宗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洛肯国际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洛肯国际投资成立于2009年7月,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是国内第一批专注于债券市场的私募、第一批拥有银行间、交易所牌照的私募。洛肯国际投资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前身是北京金丰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石鑫杰、张培培,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5日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