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创新资产遭责令改正 未如实填报私募管理人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资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5号。
经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现中金创新资产存在未如实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创新资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金创新资产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刘珂,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是专注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业务重组、私募融资、收购兼并、定向增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股东为刘珂、刘斌,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如实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