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设计
编者按
广东毗邻港澳,向来领风气之先。港澳在官员财产申报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法律制度设计,例如,申报对象都是突出有权官员和关键岗位官员,港澳两地均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本期深度报道将详细介绍港澳在财产申报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共同之处及特色。
申报主体
香港:并非所有公务员都要财产申报
香港的财产申报主体并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按照职位来划分。香港将应当申报财产的职位分为第Ⅰ层职位和第Ⅱ层职位。
第Ⅰ层职位:
由香港特区政府指定,包括40个主要职位:(1)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审计署署长、11名局长、18名常任秘书长;(2)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
第Ⅱ层职位:
由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发出《通告》或《通函》,对财产申报职位提出指引,确定必须申报职位和指定申报职位。目前,香港公务员队伍有16万多人,须申报财产的第Ⅱ层职位大约有3100个。
必须申报职位包括:(1)第Ⅰ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2)第Ⅰ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
指定申报职位是指由各局局长、部门首长所指定须申报投资的非首长级职位。该类职位由各局局长、部门首长自主确定,要求其根据运作经验,把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职位列为需申报财产的职位并报公务员事务局。
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Ⅰ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需要时,可以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第Ⅰ层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