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一项研究采集的部分样本显示
八成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
“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现象竟然出现在政府采购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项研究显示,研究采集样本中高达八成的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豪华采购”、“天价采购”更是层出不穷。其中,最极端的一个例子是,一台普通的台式电脑政府采购价达到惊人的9万多元,而市场价不过才2000多元,相差30多倍。
该结果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人员对中央政府采购以及26个省、直辖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可公开获取的协议供货成交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的成交价格,分析其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异而得出的。
研究的负责人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称,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儿,实现公共资金的最大价值,是政府采购应该追求的目标,然而现实中政府采购活动不透明、价格虚高现象却比比皆是,这不仅违背了引入协议供货制度的初衷,更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他强调,政府必须提高政府采购招标过程及结果的透明度,避免中国由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沦为全球最大的公共腐败市场。
申请信息公开遭遇重重阻力
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然而,11年过去,这一原则的落实却相当糟糕。“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很有限。有限公开的信息多避重就轻。而当我们依法向其申请公开时又阻力重重,拒绝的理由更是无奇不有,令人无语。”吕艳滨说。
据悉,中央部委及21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商品目录,有20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但仅有两个省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有效成交记录。除此以外,中央部委、个别省和直辖市的协议供货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的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令人无法据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另外,一些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仅列明了采购货物的大类别和数量,既不给单价也不给型号,对于公众而言,仅知道其中标金额毫无意义。有的中标公告只公布商品型号和配置、告知总中标金额,却不公布采购数量和单价。还有的以采购特供商品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级。
为了真正拿到所需信息,调研组向24家未主动公开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显示,尽管调研组在信息公开申请中附上了法学研究所出具的科研用途证明,但仍有6个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者进一步提供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并承诺不向媒体公开。
有13个地方政府在反馈中明确表示拒绝。其中,有3个地方政府称因为协议供货成交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有10个地方政府称财政主管机关不掌握协议采购的信息或未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统计,这是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的最主要理由。
“有一个地方政府不仅不给答复,而且还要我们发送文件撤销申请,以满足其工作已完成的‘程序需要’!还有一个地方政府,我们千方百计找到了它的一个传真号码,对方却告知我们这是政府的传真,不接民众的来函!”吕艳滨说。
调研组一致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既是信息的制造者,又是信息的垄断者和占有者,作为拨款者和监管者的财政部门只掌握不完全的商品信息,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容易造成政府采购失控,滋生腐败。
特供产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分割和价格歧视
《政府采购法》颁布的初衷在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12年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更是明令禁止政府机关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并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然而,研究人员发现,这些目的并未彻底实现。
调研组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共获得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119299件协议供货商品的成交记录,将这些记录归类后在淘宝网[微博]和京东商城[微博]进行检索,排除专供和涉密等不可比较商品,结果显示,样本中总采购件数79.86%和占总支出85.79%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这一批商品实际多支出了20743897.5元!
在所有样本中,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不含1.5倍)以内的商品所占比重最大。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不含1.5倍)以内的商品有10678件,占56.1%;高于市场平均价1.5~2倍(不含2倍)的商品有3237件,占17%;高于市场平均价2~3倍(不含3倍)的商品有993件,占5.2%;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以上的282件,占1.5%。高出市场平均价3倍以上的主要商品为:移动储存类(移动硬盘、U盘等),照相器材(储存卡、相机电池、记忆棒等)、耗材(硒鼓、内存、投影机灯泡等)。
批量集中采购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显示,本次样本中的中央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商品的成交价全部低于或者等于市场平均价,总支出节省5543185元。
调研组认为,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最高限价形同虚设、协议供货难以预期等因素,又有特供产品价格不透明、不合理的影响。“许多特供产品仅仅具有细微配置的区别,甚至仅是外观、包装或者型号的区别,但其价格却远高于同类型商品,并未体现出与采购高价对应的产品性能和附加值。特供产品不但价格普遍偏高,而且定价机制不透明,往往以“特供”掩盖商品配置和型号,使其脱离监管。特供产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分割和价格歧视,对政府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使政府承担较高的采购成本。”吕艳滨说。
调研组还发现,一些省或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不掌握协议供货的情况,多数地方不主动公开协议供货的有效成交信息导致公众在监督中的缺位,使得协议供货的监管环境进一步恶化。
必须给纳税人一个清楚的交代
尽管协议供货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调研组却认为,现在只有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因为尚未有一种更好的方式来淘汰它。而完善供货协议的重点是提高其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投标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其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它可以有效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贪污腐败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货商的公平竞争。”吕艳滨说。
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应保持透明,而协议供货本身就是一种公开招标,这都要求政府采购不得进行“黑箱操作”,必须给纳税人一个清楚的交代:花了多少钱到底买了什么。
调研组认为,首先应当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统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媒介,方便公众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不一致,比如财政部指定的发布媒体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而国家发改委指定的是《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人为地增加了获取信息与监督的难度。其次,对于具体采购信息的公开,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尤其是采购结果方面的信息。再次,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重点信息的公开力度,如采购结果中的商品型号、商品配置、采购数量、成交单价等信息应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可或缺的内容。
另外,吕艳滨强调,应当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比如,应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的公用性,杜绝滥用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的情况。对于那些不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以及管理中不对政府采购的基本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不认真对待公众的公开申请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严格问责,强化其公开意识,提升其公开水平。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