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26日宣布,依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情况也可申请技术转让:一是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可转让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二是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相应品种生产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 M P认证的企业,但同一剂型所有品种生产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药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