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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录用毕业生 补贴一年社保

2013年03月01日 08:59   来源:中国贸易报   

    成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通知》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从今年起,毕业后5年内在成都创办企业并新增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可获每人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录用毕业生

    企业可享受保险补贴

    成都市人社局表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14年底前,对成都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2013届、2014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标准,给予招用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形式,向企业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局申报,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未参加就业失业登记的,企业申领补贴时,可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代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见习生活补贴

    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

    根据《通知》,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通过“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和网络、报刊等渠道,及时向各见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发布见习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互选平台,帮助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自2013年起,就业见习补贴中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就业见习补贴中的就业见习基地补贴保持不变,属于第二产业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属于其他产业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

    有创业愿望

    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不受《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的限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可在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异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就业社保服务站提出,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贴息。

    创业吸纳就业

    最高奖5万元

    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从2013年起,毕业后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单位),按新增吸纳城乡劳动者(含异地户籍)就业人数(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高校毕业生2013年1月1日前在成都市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按原规定执行。

    数字解读>>>

    800元:自2013年起,

    就业见习补贴中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1000元:高校毕业生

    创办企业的,按新增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具有创业愿

    望和创业能力的异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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