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养老保险跨省缴费按照基数12%转移

2013年03月14日 09:23   来源:哈尔滨日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按12%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其中“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随同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计算转移,其中,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为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转移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责任编辑:刘雅芳)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