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6年基金行业正式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该制度实施6年多来,多次有效化解风险,及时足额弥补了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实践证明,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提升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
随着近年来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对于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防控的意识不断加强,对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亦逐步达成共识,与此同时,市场各方对调整与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进一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呼声也由来已久。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对此给予了回应,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不仅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从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而且基金托管人也应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为落实新《基金法》,继续深入探索并有效发挥这一行业制度优势,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效率与基金行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需要适时对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基于上述考虑并结合行业各方意见,中国证监会于近期起草了《暂行办法》,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统一规定。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二是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扩大了其投资范围,同时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确立了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合规管理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