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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私募产品发起设立5日内应备案

2013年03月18日 07:0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私募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15日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提交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产品主要指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品。考虑到私募产品种类较多且外延和内涵仍在不断变化,《备案办法》没有采取一一列举私募产品的方法,而是通过原则概括性的表述,将现行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纳入备案范围,避免出现因私募产品种类增减导致《备案办法》频繁修改情况。《备案办法》要求,现行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事先向协会申请组织专业评价,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的私募产品应纳入备案范围。

  为了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需要,证监会批准设立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场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备案办法》规定范围内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这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备案办法》明确了私募产品备案程序,规定私募产品在发起设立、变更或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及私募产品清算或清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均要向市场监测中心进行备案。《备案办法》明确私募产品备案重点审查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情况,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约谈、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可叫停相关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立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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