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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裁定
2013年03月20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国证监会19日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称,证监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

  公告同时称,申请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证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公告明确,证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将证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朱宝琛)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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