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证所在公告中指出,本次修订是为了与中国证监会去年底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并增加了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办法》放宽了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而旧版《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
同时,简化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办法》还延长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单次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证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