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启箭在弦上,如何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如今进入实质性阶段。昨天,证监会就“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征求意见。其重点改革措施包括:申报即预披露、发行前可发债、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发审会前启动对相关中介机构底稿的抽查工作。
证监会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到6月21日结束,结束后监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方案正式发布后,在审企业已完成审核进程,并且符合新的发行改革方案内容要求的,就具备了给予核准批文的条件。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新一阶段新股发行改革方案,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实行“受理即披露”。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从披露之日起,就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申请材料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与此同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新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有关意见(征求意见稿),已被证监会受理的IPO在审企业,可以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而未来,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拟向社保、公募基金等机构倾斜,新股发行网下配售将优先满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要求。
在此前的拟IPO企业财务大检查中,有部分企业主动提交了IPO终止申请。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天表示,主动申请终止审查企业1年内,若再申请,仍需自查。据悉,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过撤单规避义务。证监会表示,对于提交终止申请的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1年内若再提出申请,还需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IPO申报材料须与自查报告同时提交,证监会将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方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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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至5月底,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的终止审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申请的162家企业,专项检查以来,共268家企业提交终止申请。其中,3月后申请终止审查的共12家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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