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时不能仅关注收益,还得关注风险。CFP供图
六月中下旬的“钱荒”,使各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率达到近年来高点。理财真的零风险吗?近年来,金融产品亏损同样屡见不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杨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其一,金融机构在格式条款合同制定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在销售过程中很少向消费者提及。其二,风险提示缺失,对金融风险三缄其口,误导消费者。其三,在具体的违约和责任上不太明确。
目前,金融消费面临四重困境:
第一重困境:金融消费交易地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指出,金融消费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设计者,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具有天然的优势,消费者则相对弱势。
第二重困境:法律体系缺失,消费者保护制度有待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指出,现在涉及金融消费的法律不健全,没有上位法,也没有框架性的制度,只有一些散落的部门性规定,消费者维权想要找到切实的依据和明确的主管部门并不容易。
第三重困境: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监管出现“空窗期”。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周皓指出,在金融创新深化改革过程中,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P2P、网上银行、支付宝等都面临“一行三会”都不监管或都监管的可能性,这种情况考验的是“一行三会”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
而在法律专家看来,法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相比,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空窗期”如何实现对金融权益的保护,是个亟待关注的问题。
第四重困境: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
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一旦投诉不成,就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所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得不偿失,使得不少消费者只好吃“哑巴亏”。
杨路指出,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应该得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忽视,两者不可偏废。
周皓指出,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同时,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受到金融稳定的制约,美国的金融稳定监视委员会中如果有2/3的成员认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政策措施有害于金融稳定的话可以否决这些措施,以实现金融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表示,金融消费监管需要前置化,以预防风险发生为主要手段。比如,在金融产品进入市场之前,明确要求其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素,减少纠纷产生。
世界银行高级法律顾问黄秀银指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应实现消费全过程透明化。消费者应该很容易就能够找到全面的、可以理解的信息,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条款和相关信息都要写得清楚明白,消费过程中应该推广标准化的用语和服务流程,化解信息不对称和消费上的专业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