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发布了《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包括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以及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四个方面。
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知》规定,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通知》强调,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通知》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通知》规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人民币汇入或还本付息的,境内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若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业务,还需报送人民币跨境担保信息。
《通知》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通知》强调,央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分析,定期对银行和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依法进行非现场检查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风险。发现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央行强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央行货币政策二司。
(证券日报 闫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