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实习生 刘天野 记者 马燕)日前,保监会审议通过《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予公布。《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给出了不同情况消费投诉的处理时限。
根据《办法》,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其他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30天。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包括,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意见等;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并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会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在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