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得低于50%;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规定》 明确,基金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但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以来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不能再进行其他投资。随着基金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过严限制影响了公司业务拓展和对外投资,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应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
因此,中国证监会根据现有《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家机构的31条反馈意见。
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调整包括:
一是将列举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调整为对固有资金投资提出原则性、指标性要求,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二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衔接,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
“《暂行规定》的公布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有了统一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自主性,推动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公司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基金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