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月16日乌龙指事件的影响及其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昨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律师以及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新维律师。
问:上午11点06分发生的事情,光大证券董秘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否认,随后在下午1点停牌后发布临时公告承认自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这是否已构成信披违规?
张新维律师: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董秘是公司信息披露人,对外发言代表公司。记者系新闻从业者,记者董秘对话,是代表社会公众与其对话,董秘与记者之间的对话当然的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董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否则应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应处罚。
宣伟华律师:我向董秘详细了解过情况,他那个时段并没有看盘,也不知道股价涨跌情况,在跟同事一起吃饭时,也没有人提到股市异动。在吃饭时有朋友突然来电询问光大是否出现乌龙指,鉴于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从未发生过这种事情,且来电的人相当熟悉,因此他第一反应是“不可能吧,你会相信吗?”因此,从还原事实的角度,董秘的这个回答不叫否认,否认是指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相反的回应。但事实上他不仅不知道,而且不相信。
尽管他不相信乌龙指,但他吃饭回到办公室后即是打开电脑看盘,核实情况。
所谓违反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不披露、隐瞒披露、误导披露、不恰当披露、重大遗漏这几种情况。“不披露”是指应该披露而故意不披露,“隐瞒披露”是指故意隐瞒,“误导披露”是指半遮半掩,故意不说清楚。这三种情况均属于“故意”行为。“不恰当披露”是指方法不恰当或时间不适时。这一般不是故意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意识不到。例如杭萧钢构董事长在年度总结大会上告诉全体员工说今年会有一个改变公司命运的大单,像这样的重大合同不应只对员工讲,而应该以正式披露的方式让所有投资者知晓,这就是披露方式不恰当。还有披露时间问题,此时公司已经跟相对方草签了协议,且已经在做施工准备,说明重大合同签署这个敏感信息已经形成,且有泄露的可能,已经到了“纸包不住火”的时候了,公司本应尽快对外披露,可不仅没有,反而还在内部大会上公然讲,这就是披露不及时。
反观梅健董秘的信披,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违规信息披露的特征。相反,从董秘接到询问电话到公司停牌,这其中进行了紧张的核实、沟通工作,并及时在下午开盘时实施停牌。幸运的是核实过程正好是交易午休时间,因此,就信息披露而言没有给市场造成不利后果。
问:在上午11点06分自营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巨资买入股票现货后,光大证券在未发布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迅速在股指期货市场买入大量空单。这是否已触及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宣伟华律师:我看到很多媒体都在笼统地讲光大的内幕交易问题。其实是不够专业。要知道内幕交易既有“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也有“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前者由《证券法》规范,是指买卖股票或债券,是对应特定的上市公司的。那么光大证券的高管、员工等是否利用了光大证券因失误推高股指的内幕信息及时卖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损失。没有,而是及时被停牌了。当然,从股指被拉升到收盘有十几分钟,具体时间我不清楚,但是这其中如果有人及时卖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损失的,此人即实施了内幕交易。因此,光大证券公司并未实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另一方面,光大证券是否实施了期货内幕交易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
这就要看什么是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条例》第八十五条(十一)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可见,从上述《条例》内容来看,期货内幕信息指的是期货“单市场”信息,不应该包括股票市场交易信息。众所周知,《条例》在颁布时国内还没有股指期货。
因此,光大以购入股指期货空单拟对冲其股票下跌风险,现阶段我认为还不应该算期货内幕交易。除了立法滞后外,还有两方面理由:
首先,举个不一定恰当的案例,中粮集团为锁定价格在国际市场大举买入大豆,可能推高大豆价格,但其又在大商所做空大豆。中粮同样利用了国际国内两个交易市场进行风险对冲,你说是不是内幕交易?再举个例,假如光大证券先实施公告并停牌,再去做股指期货对冲其股价可能下跌的风险,但其股票已被锁定,不可能有价格波动,此时还有做股指期货对冲风险的必要吗?
张新维律师:在光大证券发生巨资买入股票现货的系统问题后,企图以一个错误掩盖另一错误的行为,造成股市异动,显然是操纵市场的行为。而这一操纵行为又是建立在巨资买入股票现货这一内幕信息基础之上,所以光大证券此行为依法构成内幕交易。
问:光大证券应该如何“善后”,才是承担责任、维护市场稳定的正确做法?
张新维律师:光大证券理应对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本事件的自身特点,投资者举证非常困难,尤其是证明光大证券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关系。
光大证券应当向平安证券学习,主动的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以实际行动来取得市场和投资者谅解。(证券日报 熊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