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选取优质信贷资产开展证券化,风险较大的资产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
“在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昨日,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既可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范围,有利于共同识别风险,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也可以满足交易所的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2005年至2008年年底,共有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有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八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取得积极成效。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已经到了必须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阶段。”该新闻发言人表示,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已有授信内支持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改革发展,加大对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纳入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种类有限,各项制度初步建立,仍然处于推进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初期,需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此次扩大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总量控制,扩大试点;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不搞再证券化。
“中国人民银行尊重各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的自主权,同时,按照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有关商业银行对通过证券化盘活的信贷资源,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上述负责人强调,特别是要向小微企业、“三农”、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倾斜。
上述负责人强调,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过程中,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统一产品标准,统一监管规则,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证券化业务中各类风险隐患。优先选取优质信贷资产开展证券化,风险较大的资产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既要强化外部信用评级,又要鼓励各类投资人完善内部评级制度,提升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提高证券化专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证券日报 闫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