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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发行400亿元凭证式国债

2013年09月09日 16:28   来源:扬子晚报   

  财政部日前公布,9月10日起发行总额最多40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凭证式国债,期限包括3年和5年,发行期为9月10日至19日。上述国债为今年第三期凭证式国债,其中3年期240亿元,票面年利率5%;而5年期则为160亿元,票面年利率5.41%。市民可就近到银行网点购买。若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扬子晚报记者昨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获悉,省内有3家银行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业务。

  A、是面对个人发行的不可上市流通债券

  购买起点为100元,利率固定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财政部公告显示,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35%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70%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6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77%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13%计息。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人士介绍,凭证式国债是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及其他社会投资者发行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人民币债券,自1994年首次发行至今已有20年。具有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变现灵活、购买方便等特点,且利率固定、不随央行储蓄利率调整而变化、免缴利息收入所得税、到期收益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存款收益。购买起点为100元,认购必须是百元整数倍,认购金额上限由各承销机构设定。

  B、购买实名制丢失可挂失且可提前兑付或质押

  质押贷款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质押品面额90%

  凭证式国债还有一个特点,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向投资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即可。如果不慎遗失投资凭证,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凭证式国债到期时,投资者持券至原国债发售机构办理兑付手续,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超过最低持有期限的,可根据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获得利息收入。另外,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银行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或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需要按照兑取本金数额的1‰缴纳手续费。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且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C、南京有市民13年未兑付到期凭证式国债

  逾期不加计利息,省内3家银行明起率先同推“国债约定转存”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库处人士提醒,按照相关规定,凭证式国债投资者若没有在凭证式国债到期日按时兑付,逾期兑付时就只能领取到其所购买国债从购买日起到该国债到期日之间的本金和对应的法定利息,而从逾期之日至实际兑付日的期间内没有任何利息收益,这会影响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利益。

  “2013年1-5月份,据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统计,全省各网点应兑未兑的凭证式国债就达8205万元。其中,南京银行最早的应兑未兑凭证式国债为1997年销售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已经逾期13年未兑付。”上述人士介绍,“为此,2013年6月,中国银行无锡分行首先试点开展了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随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中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率先在全省范围内的各营业网点开展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明日将在全省1485多个网点同步推出“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此举在国内尚属首创。

  ●名词解释:

  所谓“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是指凭证式国债投资者与储蓄国债承销机构通过事前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协议的方式,由投资者委托承销机构代其办理指定凭证式国债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约定期限的定期存款;自转存之日起,投资者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等资料到承销机构柜面办理国债本息款和相应国债本息款转存定期存款后所产生利息的支取。


(责任编辑:史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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