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临商银行客户起诉银行、反被银行起诉一案(《每日经济新闻》曾于2012年12月5日以《临商银行案一审判决 客户获刑12年》为题进行报道)二审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
该案一审中,起诉被告梁秀芬高利转贷罪和伪造金融票据罪,但一审判决时已否决高利转贷罪,二审主要审判涉案现金缴款单及银行进账单是否为真;临商银行前支行行长刘树伟与梁秀芬是否存在高利贷关系;梁秀芬若有罪,是伪造金融票证还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在法院还原本案过程中,临商银行疏于对前支行行长刘树伟管理,尤其是对进账单、现金缴款单及其它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成为本案的焦点。
一位山东律师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刘树伟向当地企业家拉存款有七八千万,一旦梁秀芬被判无罪,临商银行不仅面临偿还梁秀芬约3000万元款项,还有可能面临其他企业家的申索要求。不过,刘树伟吸储总额未得到官方统计数据确认。
检方:银行票证及印章真实/
自2011年7月11日,梁秀芬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当年8月18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罪被逮捕,至今已被羁押2年零2个月,9月10日梁秀芬再次走进了法院。
法官称,由于梁秀芬及刘树伟两被告均对一审提出上诉,二审将主要审理临商银行现金收款单及银行进账单的真伪;刘树伟与梁秀芬是否存在高利贷关系;此案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梁秀芬若有罪,是伪造金融票证还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检察院方面强调,刘树伟与梁秀芬是个人借款,且资金流向民间高利贷,没有证据表明,临商银行与梁秀芬存在巨额资金存贷关系。
辩护方律师朱明勇则称,所有证据中并无一张个人借条的原件或复印件,刘以银行支行长身份向梁秀芬拉存款,这本身就是表见代理,刘向梁出示银行单据,银行就起着担保作用。
“现金交款单是一种证明银行收到资金的票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只要交款单上有银行的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该票证就完全证明银行应对票证记载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朱明勇称,“作为临商银行支行负责人的刘树伟在收到梁秀芬的资金后出具盖了银行公章的银行格式票证给出资人梁秀芬,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银行对梁秀芬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树伟在法庭上称,每次从梁秀芬处取得资金,都向其出具银行票证,最后两张共计2658万的现金缴款单是之前本金累计的金额。
但检察官认为,虽然银行票证及印章都是临商银行的真实证件,但上面的金额并不真实,从临商银行账户上并没有找到相关证据证明,梁秀芬个人或公司有巨额资金进入银行系统。
辩护方律师周泽称,本案不可争辩的事实是梁秀芬确实把钱给了刘树伟,这也是庭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至于银行账户上并没有证据,只能说明临商银行管理存在漏洞,支行行长将储户存款拿走之后,并未存在相关账户上,却能拿到银行的票证。但银行的管理疏忽并不能改变梁秀芬资金被支行行长取走的事实,梁秀芬不能为临商银行管理漏洞买单。
“不要说行长刘树伟是为了吸收存款,即便行长专门为了骗取梁秀芬的钱财,作为银行行长,因为使用了盖有银行印章的票证,也必须由银行承担对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无需解释和证明的一种法定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民法关于表见代理的理论而产生的。”朱明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
临商银行:未在本案中遭受损失/
参加庭审旁听的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光武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过目前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及二审情况,梁秀芬极有可能被判无罪,一旦被判无罪,2650万资金将成为案件的下一步核心,临商银行或将被迫偿还。
在法院调取的证据中,进账单和现金缴款单都是临商银行真实的票证,可以代表银行的工作人员出具的票据。
“银行票证所确定的银行权利义务的,是否承担责任,属于民事纠纷。刘树伟以银行行长的名义向梁秀芬拉存款,并出具了银行相应的印章,所以银行仍旧逃避不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泽对记者称,“临商银行懈怠管理,最后将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客户。判决认定该票证系伪造,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该票证是银行正式的、规范的一种格式票证,并且该证证章齐备,内容合法,完全有效。”
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今年初,司法机关曾在临商银行调查过相关证据,但临商银行不参与此案。在问及银行如何管理账单和现金缴款单时,该人士未做回答。
多位律师向记者表示,一旦梁秀芬二审被判无刑事责任,临商银行将偿还梁秀芬2650万及数百万利息,合计将超过3000万元。
“刘树伟向当地企业家拉存款有七八千万,但梁秀芬起诉临商银行反而被抓,使得这些企业家很担心,不再敢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资金,一旦梁秀芬被判无罪,由于此案的示范作用,不排除其他企业家也将起诉银行,如此计算,临商银行可能会面临高额偿付压力。”陈光武向记者称。
临商银行办公室方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树伟被捕前已不是临商银行员工,临商银行目前也未在刘树伟案件中遭受损失。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