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套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扶持政策,助力浙江省小微企业发展和“个转企”工作,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3〕75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该政策实施后,我省7万余户小微企业将享受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责任编辑: 马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