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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仍需升级

2013年09月25日 07:25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卢元强

  

  4月下旬通过的《旅游法》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旅游法》。

  作为全球旅游大国,本次正式施行的《旅游法》算得上是一部迟到的法律。在此前,旅游团强制购物,导游个人赚回扣,景区随意涨价等潜规则,在中国旅游市场屡见不鲜,怨声颇多。新《旅游法》能否彻底根除此前旅游业中各种乱象,有待进一步观察。笔者认为,新法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立法之后,严格执法才是关键。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2万多处,旅行社有2万多家,星级饭店达到1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处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中国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当之无愧世界第一,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新施行的《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新《旅游法》对此前民怨最大的强制购物和景区门票随意涨价都作了针对性限制。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实际上,针对强制购物现象,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已经有过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但是结果如大家所见,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在旅游市场,旅游者对价格的敏感,天然形成旅行社之间价格竞争。此外,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购物行为。所以《旅游法》也规定,购物的前提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条看似人性化的规定,其实也体现了治理低价购物旅游团的两难选择:既然不能因噎废食,完全取消购物,就一定会给旅行社在此环节留下暗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实际地位不平等,旅行社依然很容易通过购物环节牟利。

  《旅游法》同时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费用。”这是针对景区频繁涨价做出的明确限制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其效果恐怕也难以有实质性保障。

  目前,中国境内多数景区都会执行淡季旺季两套价格,一些热门景点最近几年频繁涨价,引发游客普遍不满。《旅游法》规定景区涨价必须提前半年公示,这虽然在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旅游法》并没有对景区门票定价规则进行规定,定价权还是掌握在景区手中,定价依据也是由景区说了算。景区要涨价,旅游者无从判断其合理性,公示也就只能沦为走过场。

  当然,《旅游法》正式施行前后,原来国务院颁布的与旅游相关的条例,均要做出相应修改,各省区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应修改。如果上述条例和立法在修改的时候,能够侧重考虑可执行性,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而言,可以算得上是锦上添花了。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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