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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条件 掀改制潮

2013年10月11日 07:09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在全国金改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改革也在推进中。日前,银监会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稿)》(以 下 简 称“ 征 求 意 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针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方面,明确提出将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低至15%,同时监管层鼓励引导民资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民资参与农村金改的风险与机遇并存。在此轮改革过程中,民资的进入,将掀起一轮农村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潮。

  利好

  村镇银行股权结构有望优化

  据悉,银监会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所针对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其中,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即村镇银行设立条件,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以及直辖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等要求,不过“要符合主要监管指标的审慎要求”。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村商业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该行股本总额的15%”以及“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之前的规定是“农村商业银行最大股东持股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行 股 本 总 额 的20%”。

  “实际上,村镇银行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低至15%,监管层在去年就有所提及,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又做了明确,意在使这些银行的股权得到优化,更多地吸纳民间资本。”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一位研究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过从现状来看,现有的村镇银行中,作为主发起行的有国有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股权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并且大都高于15%。接下来如何引入民间资本则要看监管的引导和一些企业的参股意愿。”

  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银监会要求:“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且“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如果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发起人,征求意见稿亦明确规定这类机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窘境

  农村金融机构股份遭抛售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认为,我国金融机构应该促进各类银行机构以差异化经营、差异化竞争为客户提供“门当户对”的金融服务,降低同质化竞争带来的风险共振。

  近年来,银监会一手收紧了城商行异地扩张态势,一手却鼓励商业银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争取“批量落地”。但从效果来看,村镇银行并没有遍地开花,甚至从去年开始,浙江、广东、四川等地还频繁出现了民企资金抛售村镇银行股份的现象。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了解,大多民营企业在最初参股村镇银行时,都期望能成为银行的控股股东,然而,由于银监会硬性规定,即“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民营企业在村镇银行控股和发展的过程中几乎没有话语权。

  “从这些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来看,大都业务单一、盈利能力不足,多数村镇银行除了存贷款业务外,几乎没有其他业务。由于结算渠道不畅,无论是居民还是企业,都不愿意到村镇银行存款,捉襟见肘的资金现状,也使其无力满足贷款需求,发展滞缓,因此民企对入股村镇银行是否是一个划算的买卖也存疑。”上述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进一步分析称。

  不过,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强调要“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并首次在文件中提出“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不少地区也借政策东风,积极拓展民资进入金融行业的渠道,包括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过程中大量引进民资。

  破冰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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