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给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发了《支付结算司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了初步收费方案。
意见稿提到,考虑前期已多次通过座谈会方式征求商业银行意见,央行拟于2013年11月发布收费通知,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向参与者收取费用。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下简称IBPS)办理业务免收费的,可在2013年底前收费;央行开始收费后2个月内,目前免收费的商业银行不得调整向客户的收费标准。
IBPS于2010年8月建成运行,主要处理客户通过在线方式发起的跨行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上线初期,为鼓励参与者充分利用IBPS办理业务,央行对系统参与者实行免收费策略。
经过三年多的运行,IBPS业务增长迅猛,商业银行参与积极性很高。目前,共有130家商业银行法人接入IBPS,基本覆盖全国已开办网上业务的商业银行。2013年8月,系统日均处理业务223.37万笔、304.79亿元,同比增长176.27%、184.08%。央行称,总体来看,免收费的政策目标已经实现。
但是,央行表明在IBPS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免收费策略带来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基于支持在线发起、实时处理、实时反馈的业务特点,IBPS提供的清算服务质量优于大、小额支付系统,加之业务处理免费,导致大量业务从大、小额支付系统分流至IBPS,部分客户甚至将大金额业务拆分成多笔小金额业务通过IBPS处理以规避业务收费,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造成IBPS面临较大的业务处理压力,并多次导致IBPS业务处理异常,出现大面积业务延时,客户反映较为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发起每笔业务都需要对方银行的系统配合处理方可完成,系统开销较大,在未建立业务激励机制的情况下,部分银行办理业务没有积极性,有的银行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影响了客户正常业务办理,对系统功效的正常发挥及业务推广形成负面影响,也影响了IBPS业务规则的严肃性。为促进IBPS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参与者合理利用IBPS办理业务,有必要向IBPS参与者收费。
收费的三条原则
意见稿中提到,收费基于三条基本原则,即有利于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各应用系统间的业务均衡、有利于实现中央银行统筹规划零售支付发展的政策目标。
对于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央行提到,“要结合网上支付业务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收费及分润机制,充分调动参与者通过IBPS办理业务的积极性。要维护合理的支付服务市场利益格局,通过向业务发起方收费、向业务贡献方分润,确保参与各方利益均衡,实现多方共赢。”
在实现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各应用系统间的业务均衡方面,“通过确定合理的定价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性质,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及IBPS均衡办理业务,充分发挥大额支付系统在跨行支付清算服务的枢纽作用。”
央行认为,此举有利于实现中央银行统筹规划零售支付发展的政策目标。“IBPS与小额支付系统均定位为零售支付系统,但IBPS主要通过网上银行提供在线资金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主要通过柜台提供基于纸基凭证的资金清算服务。因此,既要参照小额支付系统实时业务收费标准,又要突出引导网上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IBPS收费标准,实现中央银行统筹规划零售支付发展的政策目标。”
具体收费方案
目前,IBPS开通的业务包括网银贷记业务、网银借记业务、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及在线签约业务。另外,系统还支持参与者查询业务状态、撤销未轧差支付业务和发送自由格式报文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