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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公告

2013年11月21日 06: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20日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深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了解,维护投资者知情权,证监会举行了“严管信息披露 维护‘三公’原则”微访谈活动。

  证监会介绍,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有关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情况,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能选择性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审核,证监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还会结合对公司的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证监会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及时是指触发披露时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此外,重大事件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等其中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证监会表示,社交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

  “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是否存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等做空工具进行跨市场套利等情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证监会表示。

  同时,证监会高度关注媒体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对有明确线索的媒体质疑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媒体质疑,沪深交易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作停牌处理,并要求公司及时自查、及时澄清,也可要求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证监局将根据上市公司自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实施,使上市公司归位尽责,真正承担起信息披露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效率得以提高。同时,监管部门的重心也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证券交易所不再进行“保姆式”监管,节约了监管资源,提高了监管效率。“可以说,直通车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和标志之一”。(证券日报 朱宝琛)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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