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众所周知,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以财产保险的补偿为例,通过保险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因此,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器”。
近年来,保险业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方面能力持续提高。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农业保险为1.83亿户次提供了9006亿元风险保障,向281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48.2亿元。保险业经办新农合县市数量129个,受托管理资金50.5亿元。小额保险覆盖3200万人,同比增长33.3%。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3.5万家,提供风险保障2936.5亿美元,为国家稳定外需作出了贡献。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2012年,保险公司赔款与给付4716.3亿元,同比增长20%。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保险业在完善经济保障、优化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如果说,坚持保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目标,是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要实现好、满足好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必须把保险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提供支撑,在完善农业保障体系中贡献力量,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优势,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有所作为,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和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继续落实寿险费率改革政策,积极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考虑交强险改革,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促进保险业务模式、经营机制、风险管控等创新。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让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保险资金、保险对应产品与中国养老产业实现双赢对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
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就要大力深化保险监管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自主权,加强和改进监管,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偿付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运用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推进监管制度机制改革,提高监管实效,强化监管制度执行力,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动监管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等,为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保险业要积极协调争取有关政策,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领域,要从投保、赔付两端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的支持,特别是要加快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巨灾保险试点,推动形成良好的运用保险机制的政策导向。保险业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保险强国,推动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