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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容 贷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

2013年11月26日 08:46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放宽了发展空间,此举或将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容。记者昨日了解到,早在2010年,包括成都本地的锦程金融消费公司在内,首批共有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目前试点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整体发展状况良好,各公司主要通过便捷、快速贷款模式吸引客户,首批试点的公司均实现盈利。

  修改了消费贷款额度

  “借款人月收入5倍”变20万元

  银监会此次发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贷款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方面都实现了突破,而这些方面也正是此前试点消费金融公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新版《办法》还增加了出资人类型,第七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是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允许非金融企业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是2009年版《办法》未提到的。

  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发中心副会长罗志华称,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是市场化的一个趋向,也是完善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步骤。同时,放开营业地域限制是内需型经济结构的要求,为消费金融业务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增加吸收股东存款则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做大做强,提高风险承担能力,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新增了10个试点城市

  可能将增加12家试点机构

  此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后,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同时,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新版《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启动扩大试点工作。

  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加大对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贷款的支持

  2010年,中国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分别是北京银行发起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发起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成都银行及外资丰隆银行发起的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全外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最初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之时有诸多限制条件,例如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为50%;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等。不过,上述限制条件并没有阻碍其发展速度,相关数据显示,4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实现盈利。2012年末,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32925万元,净资产32429万元,贷款余额30609万元,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920万元。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总经理黄其立告诉记者,新版《办法》将贷款上限额度从“申请人月工资水平的5倍”提高至“20万元人民币”,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对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贷款的支持。银监会此次开放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并且降低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给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开辟了一条很好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股权多元化,也有效地解决了金融消费公司在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黄其立表示。

  我市多位金融人士称,从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客户来看,低收入家庭占比较高,对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不容忽视。加之目前,此类专业公司均采用与商户合作的模式,涉及了市民生活消费的各方面,确有拉动内需增长的作用。而从目前试点的金融消费公司发展模式看,通过贷款完成消费的领域比较广泛,涵盖了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等各类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婚庆、装修等。房、车类贷款目前不允许。记者从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目前已经与苏宁电器、迪信通、龙翔通讯、道洋电脑超市等有合作。本报记者 宁俐 文/图

  名词解释>>>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主要业务是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责任编辑: 毛宇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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