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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加强IPO预先披露 落实新一轮新股改革

2013年12月13日 19:1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的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今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保荐机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审核部门等进行各方工作进行详细要求。

  通知要求,一、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

  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l、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3、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己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应向审核部门提交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预先披露材料并相应更新申请文件,其后方可履行后续审核程序。为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应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新申请首发企业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其诚信义务等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中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发申请文件应符台《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在审企业及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己通过发审会但尚未获核准的企业,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或会后事项材料时,一并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四、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l、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2、保荐机构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审核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4、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需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己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

  5、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6、中止审查项目申请恢复审查的,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证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恢复审查时,根据其中止审查前己进入的审核环节,排在恢复审查通知之日该审核环节全部企业之后,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7、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预先披露材料和发审会材料,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五、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将调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1]42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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