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证监会表示,《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证监会将积极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制定、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
一是根据《决定》的精神,相应地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的相关内容;二是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情形的监管要求;三是针对《非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台相关审核指引;四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核流程;五是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
证监会表示,将抓紧修订《非公办法》,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
证监会同时表示,深入学习贯彻《决定》,是证监会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资本市场自身建设和改革创新等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