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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上周五发布新规:持股市值达万元方可"打新"

2013年12月16日 07:40    来源: 扬子晚报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沪深交易所上周五晚间一口气发布了新修订的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制度和停牌措施,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一个对过度“炒新”做出防范,另一个则明确了新的“打新”规则。按照市场人士的预计,新股首次公开(IPO)将于明年1月正式重启。而从上周五市场反应看,最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显然是“炒新”规则,此前市场人士曾普遍预计,随着IPO重新开闸,且此前又有专项财务审查“护航”,首批新股或将遭到爆炒。

  上交所

  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

  (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深交所

  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

  深交所《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指出,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炒新”新规发布:

  开盘价须在发行价上下20%内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沪深交易所上周五晚间一口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上交所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

  首日盘中换手率达80%无须临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指出,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收盘前,即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通知》在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有四点:一是增加了新股上市首日申报价格的控制措施,即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增加了“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的规定;三是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各类投资者相关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四是删除了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即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上交所不再对该新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通知》其他方面的内容,比如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幅停牌标准、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和监管措施、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会员的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责任等,与2012年两份通知基本相同。

  此前,中国证监会于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以防止新股发行重启后市场对新股进行过度炒作,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规定上市首日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临停至14:57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就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做出了相关的制度。

  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20%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其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两种情况会盘中临时停牌

  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与沪市不同的是,深市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由之前的“集合竞价”改为“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据新快报 东方早报等综合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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