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想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一些信息,可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对市场中的一些传闻找上市公司求证,被告知以公告为准,却又迟迟不见公告发布。这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市场,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市场的质疑、投资者的咨询,理应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因为上市公司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程度是非常大的,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
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更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权利的多项有力武器。
在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方面,意见提出,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可能还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自己所能得到的消息,要比机构少。这可能也是众多中小投资者共同面临的一个头痛问题。有投资者就明确表示自己前几年被所谓的内幕消息坑惨了,现在已经完全不相信这些了,但相信机构对上市公司情况的掌握肯定比自己多得多。
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机构投资者有足够的精力、财力去调研,而作为中小投资者,根本就没这方面的条件,更多的可能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或者是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求证、了解信息。
此次国务院发文,提出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可以说是给中小投资者了解更多信息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当然,对投资者而言,想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决不能抱着打探“小道消息”的心态。因为通过不正规途径打探到的信息,极有可能是内幕信息,投资者获知后就成为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自己交易证券,或者把内幕信息告诉别人,或者告诉别人买卖证券,或者暗示别人购买证券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了《刑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果达到立案标准,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随着“国九条”的出台,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市场的透明度会更高,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也会更高,投资者得到的上市公司的信息会越来越透明、充分,投资者的知情权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