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改变了长期来我国资本市场缺乏专门的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这既是顶层设计也是行动纲领。
《意见》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仲裁在解决证券纠纷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证券仲裁制度。
一、证券仲裁解决纠纷的优势。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涉及证券的争议也日益增多,证券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与诉讼等其他方法相比,解决证券纠纷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一是证券仲裁的快捷高效。证券仲裁比证券诉讼更加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对程序的要求是极为严格的,在准备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合议、择期宣判、上诉等环节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如果争议久拖不解,则双方当事人要为此支付额外的成本,尤其是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争议拖得越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就越大,不利于证券争议当事人资金融通,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
二是证券仲裁的经济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且程序快速,诉讼则一般要“两审终审”。因此,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单,使得仲裁的直接成本往往低于诉讼的直接成本。
三是证券仲裁的灵活性。在证券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如在一定标的范围内有选择仲裁员的自由,也有选择双方认可的仲裁程序及仲裁规则等。而在诉讼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官和诉讼程序的自由,并且法官必须根据法律审理案件,证券仲裁具有的灵活性是证券诉讼无法比拟的。
四是证券仲裁的专业性。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挑选仲裁员,而这些仲裁员都是在证券、法律等专业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或其他权威人士,保证其在证券仲裁中,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对具体案情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定性,因而也更容易做出质量较高的裁决。
五是证券仲裁的保密性。证券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法庭的允许,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保密性强。
六是证券仲裁的独立性。仲裁组织是准司法机构,《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地位更加独立,做出裁决时受到的干预较少,过程和结果也相对更加公正。因此,证券仲裁在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证券争议时,可以对其提供充分的保护。
二、开展证券仲裁的途径。
在证券业发达的美国,证券仲裁成为解决证券纠纷的首要途径,由于我国证券仲裁实践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意见》的正式出台,将为证券仲裁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证券仲裁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不可否认,现阶段推行证券仲裁,需要市场参与各方的通力合作,要引导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证券仲裁带来的公正与便捷,使市场参与者接受仲裁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来说,
一是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已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和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并与36家地方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并在相关机制及实践活动中成功调解诸多典型证券纠纷。建议从制度层面赋予协会证券仲裁职权,以更专业化、更快捷地解决证券纠纷,进一步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是加强对证券仲裁的宣传和普及。通过专题讲座、调研报告、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加强证券业内及全社会关于仲裁业务的宣传和普及,使业内人士充分了解证券仲裁的基础知识以及仲裁在解决证券纠纷上的优越性。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典型案例的方式,使投资者了解、熟悉仲裁程序以及其在解决证券纠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让投资者理解仲裁与法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三是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要在证券监管系统选聘仲裁员并积极参与各地的证券仲裁业务,要加强对选聘仲裁员的培训,通过定期、不定期交流学习,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证券仲裁标准,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能力。
我们相信,在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证券仲裁制度将成为投资者解决证券争议的快速通道,并最终成为中小投资者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途径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