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距离赴交易所发行减记资本债又近了一大步。
继2013年11月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上交所昨日(1月9日)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战略规划部副主任宗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它(交易所公司债)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而相关具体上市、转让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交所为银行发行公司债做好了准备。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符合规定的部分个人投资者也可参与非公开发行减记债的认购与转让。不过,有专家认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要求还是偏高,机构仍将是市场投资主体。
宗良指出,允许部分个人投资者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个人投资的渠道,不过,他们肯定是要具有金融产品、控制风险的能力等。
非公开发行实行备案制/
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此前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至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此前,中央财大中国银行业郭田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是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渠道上的创新,允许银行在交易所发行债券补充资本,有助于削减商业银行股权融资的冲动,对股市也有减压作用。
上述《通知》重点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需要向上交所报送的备案材料,其中包括“中国银监会监管意见”等。
同时《通知》还对非公开发行减记债的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备案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具体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交所为银行发行公司债做好了准备。实行报送备案材料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这种公司债券的风险总体较小,流动性强,再加上是一种规范、固定的产品,所以没有必要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备案即可。”宗良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一家证券机构的黄姓银行业分析师指出,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所发行之前肯定是经过严格审批,而且投标的对象也已经做好规定,只需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即可,因而简单的备案即可。
此外,考虑到减记条款相关的特殊风险因素,《通知》中也明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以及加强减记债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等。
据了解,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资本补充工具较为单一,仅有普通股、次级债等少数品种,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对匮乏。特别是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实施后,银行业面临的巨大资本补充压力,推进资本工具创新已成当务之急。
其中,带有减记条款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即为创新之一,不过这一工具此前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积极推动含有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工具,即减记债到交易所试点发行,并于2013年11月出台了上述指导意见。
个人投资者可参与认购和转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部分个人投资者也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认购和转让。
上述《通知》规定,参与公开发行的减记债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参与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即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注册资本实缴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经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等。
“参与认购与转让的个人投资者,肯定是要具备金融产品、控制风险的能力,允许部分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与转让,一方面可以起到丰富投资产品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相关投资渠道偏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个人的投资渠道。”宗良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
上述黄姓银行业分析师也对记者表示,投资者的范围有所增加,但可以看到,对于参与的个人投资者的要求实际上还是比较高。机构仍将是市场投资主体,因为这涉及资金供应量、风险控制及价值评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