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统一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明确了举证责任。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给赔
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法院将给予支持。但是,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最高法表示,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其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消费者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以及法院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有时会得到商家的赠品,一旦赠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受到伤害发生纠纷后,生产者或销售者会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予支持,但是限定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了,才能主张权利。
网购平台不作为要“连坐”
以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或明知销售者所卖食品、药品有安全问题而不采取措施的,消费者若主张权利,网络平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一些商家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责任。
药品不特殊,买了也能退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普通甚至不合格食品会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药店买药,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告示: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交易中的这类“霸王条款”内容将一律无效。 据新华社、央视
明知香肠过期,买后获赔五千元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山楂片含核致牙齿崩裂获赔
【案情介绍】2009年5月6日,原告华燕两次到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第二十六分公司购买山楂片,分别付款10元和6.55元,在食用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华燕找到天超超市及团结湖消协进行协商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254.07元,购物价款17元,初次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天超公司销售的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承担全部责任。且天超公司是在应当知道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认定天超公司向华燕赔偿医疗费5231.87元、交通费6.4元、退货价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116.55元。
据新华社